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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博士不動產登記讓物權法走出紙面



王利明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物權法起草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記者 付小為

  15日,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征求意見稿比原計劃推遲一個半月發佈,足見慎重和討論之激烈。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有著諸多解讀和猜測,有人說是開征房產稅的"前奏",有人說是反腐利器。

  然而,站在物權公示的角度,很多人忽視瞭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作為物權法基礎性制度的一面。事實上,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最重要意義,首先是對物權法"國傢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規定的落實,進一步確保和維護交易秩序。某種程度上,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確立過程,是物權法實施近7年來,如何一步步從"紙面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的一個側影。

  如何理解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物權法意義,長達7年的立法遲緩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從物權法的制定到施行,怎麼看待不同階段所面臨的問題。我們就此對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進行瞭專訪。

  回顧過去10年,可以用很多定語和詞匯來概括這個國傢和社會的變化。而這些定語之中,如果說必將有財產權認識遞增的10年,大概不會有人有異議。

  從2004年《憲法》(修正案)寫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開始,《物權法》制定步入快車道。2007年,全國人大通過物權法草案,《物權法》正式出臺。"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樣的法諺早已走出法學院課堂,為越來越多的人熟知。還有一些人則通過訴訟等渠道,捍衛自己的財產權利,讓法律和法律的保障不束於高閣。

  今天再來看《物權法》,可能不少人認為這部法律以及其相關規定理所當然,也有人會對物權法立法上的"遺漏"提出質疑,更有人發出《物權法》未能保護其權利的感慨。事實上,如同物權法頒佈不久,王利明接受媒體采訪所言,不可能指望通過一部法律解決所有矛盾。

  從模糊私有財產概念到明確保護私有財產,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物權立法及施行的進步意義不可否認。在物權法立法過程中,曾有很多問題引發社會廣泛爭議,如私有財產的屬性、時效取得會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公共利益的界定等等,觀念的沖突,本質上也是意識形態與市場經濟下的兩種"物權觀"的相互撞擊。物權法的意義在於,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把個人的財產和國傢財產平等對待,維護瞭個人基本利益。盡管為瞭促成法律的頒佈,這其中也有立法妥協甚至立法缺憾,但對私有財產的承認和保護,無疑邁出瞭中國民事立法史上最重要的一步。

  參與包括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訂,王利明最深的感受是立法觀念的變化。以物權法而言,擺脫意識形態和註重管理的舊思維,私有財產問題不僅是個人權利的重要方面,也因此是最大的民生。從這個角度上,保障民事權利是落實民生的一個重要層面。

  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法律也要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修正,適應新的變化。像業主委員會能否成為訴訟主體這類物權法起草中的爭議性問題,經過近7年的司法實踐累積,已經不再是一個問題。財產權制度本身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完善,一如從對私有財產的諱莫如深到得到承認和保護。而這條反復、曲折的對私有財產認識漸進的道路,又與民法在中國歷史上的位置極其相似。

  數千年封建帝制之下的中華法系,以"重刑輕民"為特征,也就是說,私有產權問題本身有其歷史性。在大陸法系民法典經歷瞭從查士丁尼的羅馬法、拿破侖的法國民法典到德國民法典的私法體系不斷健全完善,民法典不斷升級的另一頭,中國民法則是要從私法私權的認識打基礎,這一點,也是理解中國經濟為什麼曾經幾乎失去活力的一種視角。

  可以說,物權法乃至整個民法,如同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面鏡子,社會愈進步,財富愈豐沛,愈是最大限度激發人的進取之心,其民事法律和民事保障愈完備,反之亦然。

 改革開放以來

  重大民商事立法

  1986年

  《民法通則》

  首次基本法形式確定

  每個公民和法人享有物權

  平等保護國傢、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中國進入瞭權利的時代

  1992年-1995年

  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 "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模式,提出要建立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為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此後進行瞭一系列民商事立法,包括:

  1993年修改

  《經濟合同法》

  1992年制定

  《海商法》

  1993年制定

  《公司法》

  1995年制定

  《票據法》

  《擔保法》

  《保險法》

  1999年

  《合同法》

  結束瞭《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足並立的時代,剔除三個合同法中計劃經濟體制的內容。

  從中國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和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實際出發,廣泛參考借鑒發達國傢和地區成功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采納現代合同法的各項新規則和新制度。

  2007年

  《物權法》

  第一次在法律上把個人的財產和國傢財產平等對待

  為市場經濟生活找到產權的制度基礎

 &汽車貸款信貸融資事業emsp;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基石

 統一登記不等同於反腐措施

  求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被認為是不動產登記制度邁出瞭實質性一步。對於一般人而言,怎麼理解"不動產登記制度"這個相對陌生的概念?

  王利明:"登記"顧名思義就是"登錄、記載"的意思,也就是說要把不動產物權設立和變動的事實登記記載在登記簿上。所以如果當事人提出瞭申請,還沒有經過法律的程序把它登記記載在登記簿上,還不能叫完成瞭登記。

  登記的事務是不動產物權設立和變動的事實。不過,也不是說所有的不動產都要辦理登記,比如物權法草案就規定國傢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就可以不登記。

  需要強調的是,僅僅把登記理解成"登錄、記載"是不夠的,登記作為一種公示方法,要將登記記載的事實對外公開,並且可以由不特定人來查詢,假如僅僅隻是登錄記載的話,誰也查不到,那麼就根本沒有起到公示的作用,所以公示是登記的一個重要內容。

  《物權法》第10條規定瞭"國傢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但是,物權法制定至今已經過瞭近7年,不動產登記制度仍未能實現統一。此次國土部制定瞭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致力於制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這既是落實物權法所規定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而且對於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義。

  求知:很多人將不動產統一登記與反腐相聯系,這兩者之間有沒有交集?如何看待它們的關系?

  王利明:首先必須明確,統一登記不等同於反腐措施。

  反腐確實是全社會所關註的話題,應當看到,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客觀上也具有一定的反腐功能。例如,房產登記實現全國聯網後,如果采用以房查人的方式很容易瞭解每個人,包括官員的房產信息。但是必須要強調的是,法律設立房屋登記制度的初衷,在於明確房屋產權歸屬,保障交易安全。其中,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明確房屋歸屬是手段。目前關於是否能夠以房查人的方式,仍然存在爭議。

  此次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借鑒《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確認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將查詢主體限定為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同時,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24條明確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不得將其查詢所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這主要是為瞭保護個人的房產隱私,因為房產信息,既是個人的財產信息,又是個人的重要隱私,特別是其涉及個人的傢庭住址,是個人的核心隱私,不得泄露或者用於不正當的目的。否則,將使公民的財產狀況暴露在公開的環境之中,這不僅會對公民的隱私權構成侵犯,而且還有可能造成其他附帶的負面影響。即使是出於反腐敗的目的,也不應以犧牲公民的隱私權為代價,公民對於官員資產狀況的知情權,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等法定程序予以保障。

  求知:目前由於登記規則不統一,導致瞭物權法在適用中的作用大打折扣。這對於保障物權人的物權、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是不利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如何與《物權法》相銜接?

  王利明:不動產登記制度要統一,涉及到登記規則的統一問題。物權法第二章第一節已經就有關登記制度的基本規則作出瞭規定。一方面,鑒於土地房屋已經形成瞭各自不同的登記規則,要實行登記規則的統一,就必須協調好與物權法的關系,因為物權法的規則如能夠普遍適用於各種登記事務,則可以形成未來新法的總則;如果不能普遍適用,則應將具體情況納入到分則之中。因此,要整合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也需要作出必要的修改。例如,物權法第12條關於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的規定過於簡略,要在不動產登記法規中進行完善。這就必須通過立法才能實現,行政法規的效力層級顯然無法完成整合和修改物權法的任務。

  立法部門化嚴重影響立法質量

  求知:目前暫行條例公開征求意見,逐步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總體安排亦已出爐,可不可以說我們已經克服瞭前期的困難階段?有沒有什麼需要註意的問題?

  王利明: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完成《物權法》配套措施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將登記作為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行政管理的職權,而不是一種公示方法,這就造成瞭登記機構與行政機關的設置與職能合一的問題。多個行政機關負責對不同的不動產加以管理,由此形成瞭分散登記的現象,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管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也在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房屋由城建部門管理,產權登記也在該部門進行。分散登記不僅影響信息的全面公開,而且很容易誘發欺詐行為,影響交易安全。

  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應當抓緊建立城鎮房地產的統一登記制度,從房地產的統一登記開始,再逐步推行整個不動產登記的統一。應當看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是登記和管理還沒有完全分開,因此,登記部門相應地還負有一定的管理職責,所以,不動產登記涉及一定的部門利益,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就是要突破部門利益。最大的困難恰是我國一直以來對不動產的登記是多部門和多級別登記,部門之間的職能整合不到位、決策效率低。

  在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時,還要有觀念的轉變。事實上,登記雖然具有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但它首先是一種物權設立和變動的公示方法,不能簡單地將登記視為行政管理的手段。正是因為它主要是一種公示方法,所以,登記的職責並不需要與各個政府機關的管理職責相重合,也就是說,某個政府機關管理某項事務,並不意味著其就必須承擔相關的登記職責。從總體上說,有必要將所有的登記事務和機構都統一起來。但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還不可能很快就實現全面的統一,而隻能從不動產登記的統一著手。

  求知:你剛剛提到突破部門利益是一大難點,事實上,這也是不動產登記條例遲難出臺的一個重要原因,怎麼解決部門牽頭立法,部門利益裹挾其中的問題?

  王利明:部門牽頭立法的問題,在不動產登記上還不算特別突出,但這確實是立法方面的一個普遍問題。

  不少法律草案都是由部門起草提交人大審議,這雖然有助於彌補立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專業知識上的不足,有利於對社會事務的有效管理,但其潛在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來它為政府有關部門擴權提供瞭機會;二來可能導致部門利益的法律化,並可能對公民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不足;再則,部門立法往往導致部門之間相互扯皮、推諉或者爭權,導致法律遲遲不能出臺;更嚴重的,不同部門立法造成法律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發生沖突,從而影響法律體系的和諧。實際上,立法的部門化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立法質量的重大障礙。

  盡管仍有人認為部門起草法律有熟悉實際情況的優勢,但我認為這種觀點並不妥當。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立法權專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行政部門立法。在改革開放初期,由於立法任務繁重,此種委托立法的形式是有重要意義的。但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後,立法機關已經積累瞭豐富的立法經驗,且各個法律部門中起支架功能的法律已經制定出來。可以說,現有立法已經比較好地總結瞭實踐經驗,已經越過瞭"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委托部門立法的必要性也就不大瞭。至於部門熟悉情況的優勢,在有立法機關主導的立法模式中,同樣可以得到有效發揮。

 最大的問題是執法不嚴

  求知:外界有一種說法,正是因為分歧較大,《物權法》在寫入"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時,沒有規定統一的登記范圍、機構和辦法。你也曾提到過物權法沒有規定取得時效是一大缺憾。像這樣類似的立法"留白"多不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什麼?

  王利明:類似問題比較多,它涉及很多方面的原因。總體來說,物權法規定有很多是具體的,但也不乏一些比較原則性的部分,比如添附制度也沒有涉及。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產權問題上爭議很大,在當時的環境下很難寫得太細。以取得時效來說,很多人認為如果一旦規定,會不會造成國有財產流失。再則,規則的確立需要大量的實踐調研,大量調研本身有一個過程。有些問題,在當時沒有太多的案例反映出來,一下子還看不清楚,要經歷一段時間,出現一系列案例慢慢歸納總結經驗,形成成熟的立法條文。

  求知:《物權法》是民法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這也是國傢在此前《物權法》制定上極為審慎,耗時相當長的原因。然而,物權法頒佈近7年,好像很多人並不瞭解這項法律的重要意義,就像輿論漩渦中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而一些發生在拆遷等事件中的沖突,更是讓一些人認為《物權法》並沒有保護他們的權利。怎麼看這個問題?

  王利明:《物權法》第42條已經把征收的基本原則奠定下來瞭,應該說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不過,這個問題在《物權法》起草中不可能寫得太細,它需要配套法律法規的跟進。在《物權法》頒佈之初,由於原拆遷條例長時間沒有修改,給《物權法》適用帶來瞭很多困難。後來隨著現行拆遷條例的出臺,前述情況有瞭很大的改善。

  可以看到,一部法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要靠配套的法律法規,以及對法律的落實,這個問題在拆遷裡面表現得特別突出。

  求知:提到法律的適用,您強調,法律的生命在於適用,中國當下很多的問題,也出在法律的適用上,這背後有哪些原因?怎麼才能讓"紙面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

  王利明:法律的生命在於適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建立,但實踐中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較為普遍存在,法律規則意識的缺失,始終是我們社會的一大通病。從整體上看,我們民眾還沒有形成嚴格守法的理念,執法部門在執法中"見到利益爭著上,得罪人的事爭著讓",因此不少法律還隻是停留在紙面形式,仍是像霍爾姆斯所說隻是"書本上的法律",而不是"行動中的法律"。

  不能完成這種轉變的重要原因在於,法律從頒佈到執行通常會出現"中間梗塞",即執法者未能真正嚴格執法。我國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相對完善,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執法不嚴恐怕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應當是一個對法律規則有著普遍遵守、敬畏和信仰的社會。人們應當自願遵守法律,而不是被迫遵守法律,因為法律是保護每一個社會成員利益的規則。以交通規則為例,它保護瞭每一個人的安全,但又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去遵從,否則就會形同虛設。中國人的靈活聰明是世人所稱贊的,但如何將這一素質與"規則意識"結合起來,這是我們民族在二十一世紀所面臨的新挑戰。嚴格執法就是培養公民規則意識的一個很好的方法,即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這就能使人們自覺按照法律規定來行為。



新聞來源http://wh.house.sina.com.cn/news/2014-09汽車貸款台南將軍汽車貸款-18/071644602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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